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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 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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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