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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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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