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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期貨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含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立、許可、監督、管理(含財務、業務及人員)與其相關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三、期貨業管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經營風險等管理制度之研擬、規劃、督導及查核。 四、期貨業務員資格測驗、認可與訓練事項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期貨市場交易、結算制度與業務之研究、規劃、監督、管理與調查統計分析,及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審議及公告。 六、期貨交易市場監理、期貨交易人申訴、陳情及不法案件之處理。 七、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之教育宣導、證券期貨出版品及圖書期刊之管理。 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 九、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政策之推動與宣導;與各國監理機構、國際證券期貨、經貿組織交流活動之參與及業務往來合作。 十、其他有關期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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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