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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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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