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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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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