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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第13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3條
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該二會議之人員,對於創新實驗相關文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審查會議或評估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及之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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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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