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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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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