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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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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