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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依參與者之專業性,及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 一、參與者之適合度評估。 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所有風險之告知及揭露。 三、廣告及招攬活動方式。 四、爭議處理及補償。 五、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之資金保護。 六、個人資料保護。 七、資訊安全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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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