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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出具無同項所定各款情形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限期內完成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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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