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第26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 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