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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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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 一、銀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或
第四十六條
。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違反同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法
第四十八條
。 五、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有關違反同法
第六條
規定。 六、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或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
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七、期貨交易法
第一百十二條
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七條
或
第一百十條
。 九、保險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或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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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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