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8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對受託機構或監督機構提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相關資料,不適用銀行法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