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93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3條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92條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9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