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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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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