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第12條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