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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1條

為辦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期間,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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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