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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3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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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