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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6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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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