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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適用期間內已申請歸還土地,並合於所定申請歸還條件,因其所申請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為私人致無法發還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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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