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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地價補償費,按申請人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時,當期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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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