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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 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或被 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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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