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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對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得予查核。 前項之查核,包括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服務措施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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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