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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染。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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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