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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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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