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第8條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前條第一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前條第二項與前項之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