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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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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銀行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 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 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銀行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 弊端或疏失,並使銀行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 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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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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