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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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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