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5條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出納、存匯、授信、外匯、信託、新種金融商品。 (二) 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 客戶資料保密。 (四)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 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含輪調及休假 規定) 。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委外作業管理。 (八)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