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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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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 ;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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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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