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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銀行,自開始適用該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二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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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