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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2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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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