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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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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