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法 › 第140條

銀行法 第140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37條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第138條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138-1條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第139條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第139-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39-1條看 銀行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