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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2條

第 一 章 通則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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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第3條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四、發行金…第4條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第5條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第5-1條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第5-2條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第6條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第7條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第8條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第8-1條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第9條(刪除)第10條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第11條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第12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第12-1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第12-2條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第13條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第十二條各款擔保之授信。第14條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第15條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第16條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第17條(刪除)第18條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第19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條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第21條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第22條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第22-1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銀行,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銀行業務創新…第23條各種銀行資本之最低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全國劃分區域,審酌各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情形,及銀行之種…第24條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第25條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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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