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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71條

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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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1條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

「商業銀行」的其他條文

第70條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第72條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第72-1條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第72-2條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第73條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第74條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第74-1條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5條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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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