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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線上即時交易方式者,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 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 易設備代號及幣別等項目。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除銀行承諾負責持卡人之損 失外,應保存因交易所產生之紀錄,及對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 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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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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