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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簽訂特約商店。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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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