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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7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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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