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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9條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
第七十六條
及
第五十六條
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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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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