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22條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