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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4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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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