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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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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