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6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條第二項以外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前項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