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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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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