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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 第2條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票據,係指符合票據法規定之匯票及本票。所稱票據承兌, 係指銀行受客戶之委託,擔任其所發匯票之付款人,予以承兌付款之謂; 所稱票據保證,係指銀行受本票發票人之委託,保證其到期償兌之謂;所 稱票據貼現,係指銀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未到期票據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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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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