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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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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