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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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