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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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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