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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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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