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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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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